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3-06-18
在台北副市長張金鶚主導下,不動產經紀業以後真的就不敢誇大銷售資訊了嗎?且拭目以待。
新聞摘要
經紀業或其所屬人員發布消費資訊時,應經詳實查證,且與事實相符,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發布不動產交易消費資訊之正確及充分,達成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特訂定本規範。本規範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交易消費資訊(以下簡稱消費資訊),指有關本市不動產市場或個案有關之銷售、價格或行為等資訊。
本規範所稱發布,指經紀業或其所屬人員,以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使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知悉。
經紀業或其所屬人員發布消費資訊時,應經詳實查證,且與事實相符,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誤導市場成交行情或違反法令等情形,並視消費資訊類型,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銷售資訊:有關銷售戶數、比率、時間或統計等銷售資訊者,須以確定簽約或完成不動產產權登記者案件為準,並說明(註明)資料來源。
(二)價格資訊:有關單價、總價或統計值等價格資訊者,經去識別化後,須說明(註明)成交樓層、面積、類型、屋齡及資料來源。
(三)行為資訊:有關購屋意向、價格變動趨勢等行為資訊者,須說明調查方式、時間或引用之資料來源;採問卷調查者,並須說明樣本數。
經紀業或其所屬人員發布消費資訊,涉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虞者,地政局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或相關法令規定進行調查。
地政局執行前項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並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經紀業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經紀業或關係人陳述意見。
(三)通知經紀業提出資料證明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情事。
(四)派員前往經紀業之營業處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地政局執行第一項調查而取得或製作調查資料,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為公布。
經紀業或其所屬人員發布消費資訊,涉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經紀業所在地位於本市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者,依該條例規定及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處罰。
(二)違反刑法規定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時,移請主管機關處理。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五)違反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業倫理規範之虞者,移請本市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審議。
經紀業或其所屬人員發布消費資訊,涉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而其所在地非位於本市者,移請經紀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非經紀業發布消費資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經紀業或其所屬人員發布消費資訊,倘發生他人引用錯誤之情事者,經紀業或其所屬人員於知悉時須即時主動澄清,以確保消費資訊之正確性;經主管機關通知有他人引用錯誤之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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