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換屋免徵奢侈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3-05-21

換屋免徵特銷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新聞摘要
原規定中,並未明確規範應於何時辦妥戶籍登記,財政部乃於日前發布解釋令。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者,其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之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須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出售後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免課徵特銷稅。惟應於何時辦妥戶籍登記,因乏明確規範,財政部乃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有關辦竣戶籍登記的規定,以杜爭議。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2013年4月10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令釋規定,持有2戶自住房地的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另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房地者,亦符合免課徵奢侈稅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單身,於2011年8月15日取得A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因換屋需要,甲君於20121年5月1日取得B房地(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並於2012年12月1日出售A房地,則甲君應於出售日次日(即2012年12月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因此,假設甲君戶籍仍設於A房地,尚未遷至B房地前,即因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B房地,甲君出售時仍設籍於A房地,亦符合前開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民眾權益,該解釋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的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3個月內戶籍遷移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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